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中心概况>> 规章制度>> 正文>>

《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12-21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优势,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单台价值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共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信息共享,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的单位(以下统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统称入网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二是协作共用,即通过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从事研究开发。

第四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特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分析测试补贴;

(二)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运行工作以奖代补经费;

(三)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的补贴;

(四)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更新、添置的补贴;

(五)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经费;

(七)其它与资源共享有关的经费。


第二章 协调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管委会成员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

(二)审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审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规章和制度;

(四)协调筹集共享专项资金;

(五)监督共享专项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

(六)审定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分管处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规章和制度;

(二)拟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

(四)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名单;

(五)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升级改造补助方案;

(六)审定用户测试补贴方案;

(七)组织实施对共享服务中心、分中心、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的考评,并拟定年度激励方案;

(八)组织开展与兄弟省市交流与合作;

(九)管委会日常工作及管委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成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挂靠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推进工作,组织协调仪器资源拥有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和分中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受理并审查社会单位参与共享平台的申请;

(三)受理并审查用户测试补贴申请;

(四)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信息网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五)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六)组织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按照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预算及其使用方案,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务管理;

(八)其它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入网单位,可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成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一)单台(套)价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入网仪器数量不低于30台(套);

(二)本单位内部有开展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工作基础;

(三)有指定机构,并配备有专职人员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

(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机制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五)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入网单位。

第九条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内部协作共用工作;

(二)与服务中心联动,组织、推动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日常管理;

(四)维护动态采集盒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充分发挥重庆市分析测试学会分析测试技术决策咨询与服务功能,提高分析测试技术水平。加强分析测试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分析测试学会开展分析测试学术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分析测试人才队伍素质。


第三章 仪器共享与协作共用

第十一条 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仪器单位应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服务中心报送仪器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成为共享入网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鼓励其他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通过共享平台公布,并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共享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由仪器拥有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仪器共享申请表》,报送服务中心。

(二)服务中心对仪器信息、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仪器单位,即成为入网仪器。

第十四条 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应履行的义务:

(一)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根据仪器资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定期从共享入网仪器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社会需求面大的仪器作为协作共用备选仪器并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备选仪器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以及仪器配置状况确定为协作共用仪器,由管委会办公室通知仪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重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用户使用第十五条规定的协作共用仪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可以申请分析测试补贴。

第十七条 协作共用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以达到协作共用仪器技术指标先进,配置合理的目的。


第四章 分析测试补贴申请与审定

第十八条 用户测试补贴的比例

(一)用户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10%的补贴;

(二)共享平台入网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的补贴;

(三)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凭科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30%的补贴;

(四)同一项目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比例申请补贴;

(五)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六)同一单位一次性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服务中心每年1月、7月,分两次集中受理用户分析测试补贴申请。由用户直接向服务中心申报。

(二)服务中心审查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定。

(三)在重庆科技信息网和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服务中心将分析测试补贴经费拨付用户。

第二十条 申报分析测试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析测试补贴汇总表(用户单位盖章);

(二)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复印件(由仪器机组填写);

(三)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四)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评激励

第二十一条 激励考评的对象是服务中心、分中心、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

第二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分中心及入网单位每年底对所属入网仪器机组进行初评,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总结;

(二)分中心及入网单位按照本单位入网仪器总数10%的比例推荐优秀机组,并将相关总结及考评材料报送服务中心;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对分中心和优秀机组的考核,原则上以书面材料考核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入网单位原则上以书面材料为基础进行考评,如考评组对相关考评材料内容有异议或不清楚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四)考评结果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大型仪器服务远程动态监测系统,客观公正评价仪器使用和共享绩效。动态监测数据作为共享工作考核评估、运行补贴、用户分析测试补贴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先进单位和机组原则上从动态监测系统维护管理较好的单位和机组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对分中心、入网单位、服务中心和仪器机组按考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应的运行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共享工作以及入网仪器运行经费补助。运行经费补助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拟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入网单位和仪器机组不履行第十四条义务的,将取消参与共用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参与共用资格,依法收回运行补贴经费和奖励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仪器升级改造及功能开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共享仪器,可申请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补助经费:

(一)单台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本市范围内同类仪器较少;

(三)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升级改造程序:

(一)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发布升级改造申报指南;

(二)有关单位按升级改造专项年度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服务中心;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拟订资助项目名单并经管委会批准后以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2月3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印发的《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