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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2-21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市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特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分析测试补贴;

(二)参与共享单位和仪器机组运行工作以奖代补经费;

(三)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的补贴;

(四)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更新、添置的补贴;

(五)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经费;

(七)其它与资源共享有关的经费。

第五条 加强大型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共享服务体系。

第六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信息报送、联合评议和共享评估激励制度,完善共享机制。


第二章 协调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工作。管委会成员由市科委、市财政、市教委、市物价局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委。

第八条 成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推进工作,组织协调仪器设施拥有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充分发挥重庆市分析测试学会分析测试技术决策咨询与服务功能,提高分析测试技术水平。加强分析测试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分析测试学会开展分析测试学术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分析测试人才队伍素质。


第三章 仪器信息报送

第十条 建立新购仪器信息报送制度。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仪器所在单位应当在仪器安装调试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共享服务中心报送仪器基本信息,通过共享平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经共享服务中心审查核实,在共享平台门户网站公布仪器即为共享平台入网仪器(简称入网仪器)。入网仪器面向社会服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有义务。

第十二条 鼓励使用其他社会资金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将仪器信息报送共享服务中心公布,加入共享平台,并将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入网共享仪器机组应履行的义务:

(一)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章 新购仪器联合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成立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新购单台价值50万元(成套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施,须通过联合评议办公室组织的新购仪器设备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等分析评议。

第十五条 联合评议结果将作为预算批复部门立项和审批预算的依据,未经评议的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六条 为合理配置大型科学仪器资源,鼓励使用社会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部门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进行分析评议。


第五章 评估激励

第十七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估激励制度。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入网仪器单位、仪器机组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管委会每两年一次对共享工作优秀的单位、机组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定期从入网仪器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使用面广的重大仪器作为协作共用仪器。在渝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设备从事科学研究、新技术产品开发可申请获得10%-30%分析测试优惠补贴。

第十九条 建设大型仪器服务远程动态监测系统,客观公正评价共享绩效。动态监测数据作为共享工作考核评估、运行补贴、用户分析测试补贴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入网仪器对外服务收费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不履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义务的,取消参与共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共用资格,依法收回运行补贴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3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印发的《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