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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大型、高档试验设备共享平台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12-21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优势,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坚持自愿原则,参与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为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与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被纳入重庆大学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

第五条 公共实验中心下设4个部门:行政综合部、网络管理部、分析测试部、技术研发部。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1.行政综合部: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实验材料的采购、登记、保管、分配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协作管理等;

2.网络管理部:对信息平台实施系统管理,网络技术管理等;

3.技术研发部:对与生物医药、农业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相关分析检测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

4.分析测试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服务;

第七条 公共实验中心主要职责是:

1.承担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推进工作,组织协调仪器设施拥有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2.受理社会单位参与中心协作共用的申请;

3.负责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信息网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4.负责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平台的宣传;

5.组织中心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向中心办公室申请加入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1.本单位内部有开展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工作基础;

2.有指定机构,并配备有专职人员负责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工作;

3.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机制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第九条 共建合作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推进本单位科学仪器设施内部协作共用工作;

2.与重大公共实验中心联系,组织、推动本单位仪器设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仪器设施参与协作共用的申请与审定

第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

2.仪器运行正常,有足够的机时对外提供服务;

3.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同意将其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并自愿接受中心的指导和协调,仪器用途和生物相关。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参与协作共用的申请与审核

1.由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

2.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参与协作共用的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水平进行评估。

3.中心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以及协作共用仪器设施配置状况确定参与协作共用的仪器设施名单,由中心办公室通知仪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应享有的权利

1.使用中心内共享仪器设备可享受优惠政策;

2.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十三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1.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并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

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用户的分析测试任务;

5.接受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